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客訴的原則就是有罪推定主義

文 / 魯宅之窩

我常常跟助理說,客人要袋子,就給他袋子,服務業的基本認知,就是不要去教育客人。

妳不必幫公司省袋子的錢,因為公司不會因為妳幫它節省袋子的錢而去獎勵妳,反之,妳不給客人袋子被客訴,這筆帳就是算在你頭上。

妳一個助理不必承擔這樣的客訴。

他要袋子,妳就給他袋子,他要十個,妳就給他十個。

通常這種客人就是抱著「消費者為尊」的心態來買東西的,不必跟這種人因為一點小事而過不去。

從這個客訴案例中,可以看到許多面向,例如客訴後半段的『劇情』,各位不知有沒有看出些許端倪?

就是『待顧客離店後』這句話,離店後的事情有誰知道?或是看到?還是光聽客人的片面之詞就給員工定罪?

台北市90%都是水泥地,柏油路,就算袋子破掉書本掉地上也不會沾到什麼汙泥,更何況套兩層,小提袋自己用手托一下提袋底部,也不至於會破掉。

所以我強烈質疑這個客訴後半段的真實性,身為一個睿智的主管,不能因為客訴,為了要迅速結案,馬上就把自己的同事定罪,離店之後的事情,妳是有親眼看到嗎?

這其實就是公司的卸責態度,尤其客人得罪不起,所以過錯就全部由員工承擔。

我再舉一個例子,個資法上路,公司規定每位員工都要上課,說是上課,其實就是放影片給妳看,公司是真的要我們弄懂什麼是個資法嗎?

妳上課睡覺、滑手機、發呆,隨便妳,它的重點只是需要那張上課簽到表,他要妳的簽名,表示妳有上過課,以後如果發生法律問題,公司就可以卸責,把那張簽到表拿出來當做呈堂證供,因為你簽過名,上過課,所以違反個資法一律與公司無關。

我為什麼會發現?就是因為他們要簽名要得太明顯,只是上課簽個到,需要一直提醒所有人一定都要簽到名嗎?

最後我再跟各位說,要達到一個目的,如果不要讓別人知道,就不要把手段耍得太明顯,不然一下子就會被人給看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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